2024年9月20日 星期五
详细内容
政协委员提案建议:应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8年03月05日作者:法制日报

   

 

       此间正在召开的湖北省“两会”上,湖北省政协委员殷勇的一份直指法院裁判错案追究制度漏洞的提案,受到普遍关注。他认为,应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,以改变目前错案追究难到位的情况。
      错案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殷勇委员注意到,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自1998年启动错案追究制度以来,法官个人因为错案受到追究并不多见。他认为,造成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,“我国法院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”。
      殷勇在《完善错案追究制度,切实维护司法公正》的提案中说:“我国法院并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,合议庭形成意见后,要经庭长、院长层层审批,重大案件甚至大多数案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某些案件还要请示上级法院作出决定,由此造成‘审案者不判案,判案者不审案’的不正常司法现象。”采取集体负责的办法,最终造成“谁也不负责”的结果。
      集体负责制也为主审法官的“自由发挥”留下了巨大空间。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、审判员陈新华炮制出“鸳鸯判决书”:同一案件中,对原告、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,居然出现了诸多不相同的内容,将对原告有利的送给了原告,对被告有利的送给了被告。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8月作出判决: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陈新华有期徒刑4年,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,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。
     殷勇委员建议,实行判决书主审法官签名制,判决书中的“本院认为”等表述应当改为“本法官认为”,以强化主审法官责任;废除同级法院内部层层审批案件和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制度;弱化审判委员会具体审案功能,确需讨论决定的,必须详细记录每个审判委员的发言和审委会的决定意见,若发生错案,应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     为防范法官独立带来的弊端,殷勇委员建议,在中、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惩诫机构,并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。
     殷勇委员说:“只有明晰了错案的定义、追究谁的责任以及谁来追究这三个问题,才能很好地发挥错案追究制度的作用,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。”
     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姚永宁主任也向记者表示,错案追究制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,“只有在明晰了责任主体之后,才能实现责任过错的有效追究。”
 
 
 
湖北省政协委员、晴川律师事务所殷勇律师
在省政协十届一次全会上大会口头发言材料
 
 
完善错案追究制度 切实维护司法公正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法官掌握着生死予夺的大权,一个错案往往会造成一个家庭倾家荡产、家破人亡,甚至会引发群体事件,危害社会安定。因此,促进司法公正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。党的十七大报告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,明确提出要“深化司法制度改革,优化司法职权配置,规范司法行为,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”。
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了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,启动了错案追究制度,对纠正办案作风,提高办案质量,防止错案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。但遗憾的是错案追究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,明显的错案仍大量存在,有的法官对案件的认定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有的案件简直错得荒唐可笑。如我省某中级法院法官制作的“鸳鸯”判决书、某海事法院法官虚拟原告,裁判海商案件等错案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为什么错案屡纠不止呢?其原因是多方面的,有内部的,也有外部的,有主观的,也有客观的。从体制的角度看,法官主体不清、责任不明,既是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,也是错案得不到追究的重要原因。由于我国法院没有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,实际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法院审判工作,实行案件“行政审批制”,一个判决,必须经过庭长、分管院长,甚至审判委员会决定才能签发,从而形成了“审者不判,判者不审”的不正常司法现象,这是不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规律的。因为分管院长也好,“审委会”也好,不可能将卷宗再看一遍,更不可能将案子再重审一遍,因为一次“审委会”往往要审几个甚至十几个案子。既然审委会不能全面、客观、准确地把握案情,又怎么可能对案件认真把关呢?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听取承办法官汇报,这就为承办法官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。正是由于这种主体不清、责任不明的状况,导致少数法官钻制度的空子、打法律的擦边球,更有甚者采取瞒上欺下的手段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,造成错案不止,即使查出错案来,也因承办法官拿着“审委会”这个挡箭牌而无法追究其责任。“清华大学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”课题组曾于2002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,以普通群众、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、公务员等群体为调查对象,用问卷的方式对我国法官责任机制的现状进行了调查。约40%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法官无实际责任可言,约40%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法官承担责任过轻。这种体制下的裁判结果和相应的责任自然也由集体承担,而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是谁也不负责。
有鉴于此,我认为,在当前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十分严重的情况下,加强法官责任,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十分必要,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“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,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,用权受监督,违法要追究。”为此,我建议:
1、深化司法审判制度改革,加快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,明确法官的主体责任。建议实行判决书主审法官签名制,判决书中“本院认为”等表述应当改为“本法官认为”,以强化主审法官责任;强化合议庭成员监督主审法官的作用;废除同级法院内部层层审批案件和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制度;弱化审判委员会审判功能。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确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,必须在案卷上详细记载每个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和决定意见,如果发生错案,应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2、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,该机构应设在上一级法院,并应邀请法院外的法律界人士担任委员。目前许多地方发生了冤家错案以后,当事人向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申诉,要求追究责任者的责任,其申诉往往难以得到受理和合理的答复,甚至石沉大海。为此应当在中级人民法院、高级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建立惩戒机构,受理涉及下级法院的法官因错误而受惩戒的案件。
3、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。在当事人提出追究有关法官责任的申诉以后,惩戒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诉合理时,应当受理案件。某个法院的院长发现本法院出现错案,需要追究有关法官的责任,亦可向上级法院的惩戒机构提出申请,请求受理案件。如果错案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问题,应当将该案件交检察机关侦察。惩戒机构在审理过程中,应允许责任人阐述和辩解。在作出决定以后,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原惩戒机构申请复议,并有权向原惩戒机构的上级机关申诉。
只有从制度上健全了法官责任制的追究主体、追究对象和追究程序,法官责任才有可能落到实处;只有法官责任落到实处,才使法官不敢办错案,促使其办对案,从而促进司法公正,促进我省社会和谐建设。
 
 
注:该文是省政协委员、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殷勇律师在128日上午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上的口头发言。该发言引起了很大的反响,省长李鸿忠听取大会发言后,首先肯定了该建议,并指出:“错案追究制度非常重要,错案得不到追究,正义就得不到伸张。该建议认识深刻、分析透彻、切中要害、一针见血,意见提得很尖锐,有振聋发聩的作用,展现了委员们的经世致用的才华。”129日下午在讨论两院报告时,该发言成为大会三十多个小组的热们话题,绝大多数委员支持该观点。129《法制日报》第二版以大标题“政协委员提案传呼声: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”详细、深度报道了该发言。随后,人民网、新华网、搜狐、正义网、CCTV网、全国政协网、法制论坛等一百多家媒体相继转载该报道。省委书记罗清泉在224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上两次强调要“完善错案追究制度”。
 
 
 

 


原作者: 胡新桥